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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又遭重罰!因為前董事長吳東進依舊插手公司業務,金管會今(10)日宣布重罰新光金董事長許澎停止職務3個月,理由為「管理不當缺失」,未以身作則,有違公司治理。金管會並請該公司於3個月內完成檢討修正大股東互動機制之內部相關規定,並研提強化該金控集團公司治理之具體作法,提報董事會報告。

新光金董事長許澎今遭金管會重罰停止職務3個月
新光金董事長許澎今遭金管會重罰停止職務3個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10)日下午發布新聞稿,通過對新光金違反法令裁罰處分案。金管會說,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法定義務,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且董事長許澎有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並為停止該公司之董事職務3個月之處分。

金管會裁罰理由主要有三:

(一) 新光金控、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該金控集團關係企業之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理人等先後於110年10月至11月間,有出席新光金控前董事長吳東進指示召開之4場次會議,討論金控集團業務經營及資源交叉運用相關議題,且吳君有出席前3場次會議,並提出業務之想法及建議。

(二) 經核新光金控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1、 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對於吳君以股東身分指示召開之案關會議,新光金控及銀、保、證子公司之董總及經理人等出席相關會議,討論涉及業務經營相關議題,聽取吳君於會議中提出之業務想法及建議,已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2、 未善盡管理金控子公司之法定義務:該公司明知吳君有指示金控子公司召集會議,討論業務經營相關議題之情事,惟未見該公司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採行相關導正行為。

(三) 受處分人許澎擔任新光金控董事長,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

1、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為金融集團最高領導人,除應督導經營管理金控公司外,亦應督導金控公司履行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包含督導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以遵循法令、落實公司治理,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

2、 公司治理之推動,應由上而下建立相關政策與文化,本案受處分人許O不僅出席依吳君指示召開之2場次會議,未能以身作則,建立公司治理良好文化,於會後又未見有相關具體導正作為,顯示其就應作為之義務,有能作為而欠缺作為之情事,尚難謂已善盡督導金控子公司經營管理之責,有礙金控集團落實公司治理、健全經營之虞,且該欠妥情事於新光金控完成改善前,仍處於持續之狀態,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性。

金管會今日裁罰結果,是認為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缺失,受處分人許O未能善盡督導之責,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光金控應予糾正,且停止許澎於新光金控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之董事及經理階層人員,如依大股東指示或主動向非公司負責人之特定大股東報告業務及政策等,不論是否因此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因已悖於公司治理之經營責任原則,為維金融機構之健全經營,在金融監理上須導正。

金融控股公司依法有管理子公司之義務,且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長是金控集團之最高領導人,必須以身作則,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文化,對子公司違反公司治理之情事,亦應採行導正作為,善盡管理義務,以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金融機構經營以社會大眾之信任為基礎,落實公司治理尤為重要。為謀求國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之長遠發展,建立金融機構營運之良好法制環境,金管會近期將研議國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法制規範之精進作法,以建立金融機構據以依循之規範,提升國內公司治理環境。(審核:呂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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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葉憶如:22年財經主流媒體資歷,從2000年Web1.0泡沫化到Meta元宇宙Web3.0,見證台灣大小企業集團興衰史,歷經國際5次金融危機。認為金融即生活,無所不在,再難的理財知識要淺白的說。無論老小都該理財,你不理財,財不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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